📰 洪玛耐签署政令 明确《国籍法》实施细则

近日,洪玛耐首相签署政令,就《国籍法》的具体执行方式作出系统性规范,进一步明确外国人取得柬埔寨国籍的条件与程序,并对投资归化、捐赠归化、国籍放弃及国籍撤销等事项进行细化规定。

根据政令内容,外国人通过归化方式取得柬埔寨国籍,须依法缴纳相关行政服务费用,具体收费标准将由内政部与经济和财政部另行联合公告。国籍授予须以王令形式核准,并由首相依内政部长提请呈报。获准归化者须依法在最高法院完成宣誓程序,之后方可申请柬埔寨国民身份证及护照。


投资归化:设定金额门槛与投资领域

在投资归化方面,政令明确,依法取得主管机关批准、且符合政府优先发展政策的外国投资者,可依据《国籍法》第21条提出归化申请。申请人须以自有资金在柬埔寨境内实际执行投资项目,投资金额不得低于40亿瑞尔(约合100万美元)。

相关投资项目须属于政令附件所列的优先发展领域,并符合规定的项目类型。申请人同时须依法履行税务义务,具备完整且可行的投资计划,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。


现金捐赠归化:资金来源与用途纳入监管

政令亦就现金捐赠方式申请归化作出明确规范。外国人如以个人自有资金向国家财政或人道主义领域提供现金捐赠,用于支持柬埔寨经济社会发展或人道事业,且捐赠金额不少于120亿瑞尔(约合300万美元),可依据《国籍法》第22条申请归化。

相关捐赠资金须来源合法,并须经由经济和财政部依法纳入国家财政体系,接受审计与监管。


国籍放弃:依法自愿、程序明确

在国籍放弃方面,政令规定,年满18周岁且已依法取得其他国籍的柬埔寨公民,可自愿申请放弃柬埔寨国籍。相关申请须向内政部所属身份识别总局提出,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。


国籍撤销:明确适用对象与具体情形

依据《国籍法》第29条(新),政令对国籍撤销的适用情形作出明确界定。对出生即具有柬埔寨国籍的公民,如涉及叛国行为、严重危害国家核心利益,损害国家主权、领土完整或国家安全,或自愿服役外国军队、担任外国公职且拒不辞职,以及涉及恐怖主义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,在符合法定条件下,可依法撤销其柬埔寨国籍。

同时,对通过国籍认定或归化方式取得柬埔寨国籍的人员,如存在叛国、危害国家安全、违法服役外国军队、以欺诈或虚假信息取得国籍,或涉及严重刑事犯罪等行为,亦可依法撤销其国籍资格。


分析指出,此次《国籍法》实施细则的公布,标志着柬埔寨国籍管理制度进一步朝向制度化、透明化与法治化发展,在吸引合规投资与捐赠的同时,也强化了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的保障。